环境保护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今(21)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二次审议。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在体例结构方面做出调整,并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二次审议稿按照尽量不与上位法及单项法规重复的原则,删去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而未细化的条文,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章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大气污染防治”,将这两节的所有条文和其他章节中相关条文,分别纳入了正在审议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及今后将修订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进行规范,并在附则中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目前重庆已在全市1071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环保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环保工作人员。二审稿中,参考《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环保监管职责。

黄源彪表示,二审稿还增设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有关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开的事项,并特别强调了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还规定政府应当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此外,二审稿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行政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行政许可”修改为了备案,删除了有关试生产审批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