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印染有限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COD、氨氮、总氮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环保部门2015年5月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以罚款11396元,同年6月4日复查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发现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处罚日数累计执行。

环保部门据此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金额11396元,自5月8日起至6月4日共计28日,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为319088元。同时,再次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整改违法排污行为。

最终,该公司进行了整改,环保部门经现场复查取水样监测,达到了排放标准,于当年8月19日进行了结案。

环保部门提醒,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文章来源:慧聪化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