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张轩主任主持召开了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定。环境保护税征收分为两阶段:一是2018年至2020年,大气、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分别为2.4元/污染当量、3.0元/污染当量;2021年起,大气、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分别为3.5元/污染当量、3.0元/污染当量。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标准做出调整。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中央不再参与环境保护税收分成,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原排污费中央收费分成比例拟划归重庆市市级税收,费改税后区县分成比例保持不变。
受市财政局委托,市环科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承担了《重庆市大气、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政策研究》课题,为《决定》的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