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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0日,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渝环发〔2010〕48号),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 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环境安全工作,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
(二)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企业,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
(三)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前提。
企业应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一是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是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组织监测、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